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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明年1月1日起实施
燕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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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明年1月1日起实施

新修订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明年1月1日起实施
——治愈率等8项内容禁止发布

记者胡文华报道 11月27日,国家工商总局、卫生部联合公布新
修订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。
《办法》规定医疗广告仅限8方面内容,而治愈率等8项内容被明确列入禁止发布
范围。
  《办法》规定,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,
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后方可发布。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有效期为1年,
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,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。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
告的,按非法行医处罚。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,撤销审查证明,
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。
  《办法》还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首次做出了明确限定。今后,医疗广告仅限
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、医疗机构地址、所有制形式、医疗机构类别、诊疗科目、
床位数、接诊时间、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。同时,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
疗技术,诊疗方法,保证治愈率或宣传治愈率,利用患者、医学机构、专家等名
义和形象做证明,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,
同时,禁止利用新闻形式、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。
  《办法》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。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
主和广告经营单位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,可以并处暂停
发布医疗广告,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,卫生行
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、吊销有关诊疗科目,直至
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  据介绍,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,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.1万余件。
仅2006年前三季度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,占查处违法广
告案件总数的12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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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2-1 16:49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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